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乙○○
丙○○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丙○○之父親已於日前過世,聲請人二人現均由母親甲○○照顧,為使聲請人二人融入母親家族,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渠等父親已過世,現均由母親甲○○照顧等情,固提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2件為憑,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證姓氏「吳」對其等有何不利之影響,且經本院通知無正當理由亦未到庭陳述意見,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從母姓「何」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