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李朝宗
李朝由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複代理人 沈伯謙 律師被告 林國堂
林炳宏
林宏祐
林源芳
林源彬
蘇黃耒有
童太順 童水樹
陳春福 陳鳳玲 陳彥豪 陳怡潔
陳姵如 陳國筆 陳定村
陳富 陳允涼 陳延長 陳明看
陳振輝 許昌輝 陳有文 陳宏志
陳錦釧
陳信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惠智 被告 陳信成
陳 蔡招治
陳標
陳水賈 陳尤榮 陳守傑
陳江錦霞 陳錦虹 陳錦惠
陳淑芬
陳嘉成 劉水木 陳德山 陳初銘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雄 被告 蔡水井
陳靖騏
蔡睿哲 住嘉義縣○○市○○里000鄰○○街000巷○號 陳尤郎 陳旭仁 陳月慧 陳昱冠 陳嘉堯
童俊傑 童政憲 童麗玉 童麗雪 陳榮輝 陳麗宇 林萬見
林萬春 林梅芬 林梅珍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林宏祐被告 林呂仙花 (即 林戊寅 之繼承人)
林文惠 (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娟 (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林文雀 (即林戊寅之繼承人)
許秀惠 陳亭宇 陳靖琝 陳阿添 (被告 陳愩 帶之繼承人)
陳阿紹 (被告 陳愩帶 之繼承人)
陳沛瑤 (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昱欣 (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阿桃 (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
陳宛稘 (被告陳愩帶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