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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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三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沒收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四公克),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明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