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