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雅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零貳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 伍陸壹 、零點零肆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雅卉前於民國99年11月20日晚上10時1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區○○○街○○號6樓7查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02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561、0.0411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上開時、地,遭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0年1月3日釋放出所,並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029公克)、扣案透明晶體2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
0.0561、0.0411公克)之事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第0991100192、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99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卷第19~20頁)1紙在卷可按,足見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