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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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微字第2號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甲○○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93年度小上字第150號、93中小字第25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王永春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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