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再微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微字第4號再審原告甲○○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有明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毓秀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