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明再審被告觀天廈管理委員會現任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並補具其戶籍謄本到庭。
理由
一、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出之訴狀,所記載再審被告觀天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乙○○非相對人現任法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程序有所欠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呂明坤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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