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微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微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微字第1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2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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