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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