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8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2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原告訴狀之被告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姓名「乙○○」,其餘
  年籍資料記載「不詳」,將使本院無從確定被告身分,亦無
  法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及寄發起訴狀繕本,即有礙被告訴訟防
  禦權之行使,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
  定陳報被告「乙○○」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
  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
  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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