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8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2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二、原告訴狀之被告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姓名「乙○○」,其餘
年籍資料記載「不詳」,將使本院無從確定被告身分,亦無
法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及寄發起訴狀繕本,即有礙被告訴訟防
禦權之行使,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
定陳報被告「乙○○」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
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
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