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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