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博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7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