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44號原告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具狀呈報兩造間刑事案件進行之情形。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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