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楊萬益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樓希英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楊萬益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樓希英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