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中關於「陳俊吉」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弘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