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44號上訴人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14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12,955元(即上訴人敗訴部分,其中被上訴人甲○○應給付372,955元;被上訴人丙○○應給付90,000元;對帳明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價額不能核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計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