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
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左婉芬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左婉芬114,000元+被上訴人 葉亞如 108,000元+被上訴人 李樹愛 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