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1號
原   告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崑明營造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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