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3號
聲請人 鄭宗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
院113年度國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二),均未考量聲請人已提出無資力證明文件,逕
以聲請人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為由,駁回聲請
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俱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
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一及二分別提起再抗告、抗告
,卻均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
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