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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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請人 曾華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原屆滿日113年11月23日為休息日,依法遞延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原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798060
1
150
002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833990
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