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4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4號
聲請人 柳約
上列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一)及同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二),均認定聲請人名譽權並未因遭公然辱罵「幹
你娘」等語(下稱系爭言論)而受侵害,顯已牴觸憲法第
22條保障名譽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
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合先敘明。
(二)確定終局判決已就系爭言論不致使聲請人社會上之評價產
生任何不當影響而侵害其名譽權,予以論述。聲請意旨無
視於此,猶執聲請人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云
云,尚難認已具體敘明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