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理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1

李乾緒李建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9月5日

96年9月10日

64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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