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理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9月5日
96年9月10日
64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