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請人 楊錦雀

代理人 梁瑗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9430-0

1

1000

002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9990-0

1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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