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宇凡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宇凡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份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郭宇凡係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貨運司機,平日以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土方、砂石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下午2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沿國道1號公路中外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1號公路北向46公里900公尺處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等情形,駕駛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時,疏未禮讓直行車,擦撞其右前方沿外側車道行駛由 黃俊穎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左前車門,致該車失控打滑至同向內側車道,並撞擊行駛於內側車道由 李俊龍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右側後方輪胎,李俊龍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因此失控向右側滑行,穿越車道撞擊外側之護欄後,橫停於外側路肩及爬坡車道, 適黃永成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大客車沿爬坡車道駛至,因閃避不及而撞擊李俊龍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左側車身,導致該車上之乘客 林羽宸 受有臉部撕裂傷、頭挫傷; 林黃金珠 受有背挫傷、胸壁挫傷、右腕挫傷、腰椎第四及第五節滑落之傷害; 李翊慈 受有左小腿挫傷之傷害;另 李奕翰 則受有左踝挫傷、右眼及右臉挫傷、合併輕微腦震盪症狀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
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惟查,此項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郭宇凡與告訴人林羽宸、林黃金珠及被害人李翊慈、李奕翰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林羽宸、林黃金珠及被害人李翊慈、李奕翰於101年4月19日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共6紙在卷可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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