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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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債權人 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謝宜倫 債務人 郭丁 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伍萬零伍拾元及壹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肆萬伍仟零伍拾元及叁萬零伍拾元及壹萬捌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丁在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58,606元整及自民國10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丁在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50元整及其中50,000元整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郭丁在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060元整及其中12,000元整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郭丁在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5,050元整及其中45,000元整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郭丁在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050元整及其中30,000元整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郭丁在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8,060元整及其中18,000元整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事實理由欄
(一)、債務人郭丁在於民國102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70萬元整,利率約定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加4.3%機動計付,即為4.6%。
(二)、債務人郭丁在於民國101年9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20萬元整;債務人郭丁在於【1】民國104年5月
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6,000元整),民國104年10月6日得標;【2】民國104年8月24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6,000元整),民國104年9月25日得標;【3】民國104年11月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
(11期,每期會錢5,000元整),民國105年2月16日得標;【4】民國104年12月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5,000元整),民國105年1月6日得標;【5】民國105年1月22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2期,每期會錢5,00
0元整),民國105年2月23日得標。
(三)、依據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參與本網站標會組合且已得標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該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本網站之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金額」公式=會錢x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
(四)、上開借款如未按期繳納,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債務人自105年3月7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513,876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履經催討,迄未清償。(如附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4.6%│││358606││月7日起│││││元│││││├──┼───┼─────┼──────┼──────┼───────┤│002│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50050││月22日起│││││元│││││├──┼───┼─────┼──────┼──────┼───────┤│003│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12060││月22日起│││││元│││││├──┼───┼─────┼──────┼──────┼───────┤│004│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45050││月22日起│││││元│││││├──┼───┼─────┼──────┼──────┼───────┤│005│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30050││月22日起│││││元│││││├──┼───┼─────┼──────┼──────┼───────┤│006│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18060││月2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8606││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05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06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05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5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郭丁在│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06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