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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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裕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呂仲祐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贅載「選任辯護人呂仲祐律師」,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