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聲請人與 蔡宗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債權讓與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蔡宗佑之戶籍地:「屏東縣○○市○○里○○巷0號」,並應提出係爭債讓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