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蘇正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86元、本金為51,117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7月6日之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