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985號聲請人 賴清溶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嚴清欽 是否生育子女,如有則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已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無則應具狀予以表明。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嚴清欽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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