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義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義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義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6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⒈受刑人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9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450號及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852號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①罪);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62號及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264號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②罪);再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64號及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679號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③、④罪);繼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確定(下稱第⑤、⑥罪);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57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下稱第⑦、⑧罪);上開第①至⑧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⒉其另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1月確定(下稱第⑨、⑩罪);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下稱第⑪、⑫罪);上揭第⑨至⑫罪,復經本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⒊其於102年9月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8年6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58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80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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