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原名: 溫永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84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調解委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原告
願意以新台幣陸拾萬元作為調解方案,分期每個月給付被告
新台幣貳萬元至清償為止,但請求被告要返還我開立的九張
本票。
被告
同意原告所提的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給付方法:自民
國96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當場返還票號:TH0000000號、TH0000000號、
TH0000000號、TH0000000號、TH0000000號、TH
0000000號TH0000000號TH0000000號TH0000000號
(金額及發票日均如本院94年度票字第13674號裁定附表所
載)、發票日:94年5月27日、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票號
:TH0000000號之本票共十張予原告,原告清點後無訛,
簽名如下,不另立字據。原告:甲○○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