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96年10月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應於96年10月15日(星期一)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遲至96年10月16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