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