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12號原告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被告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 林怡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共同 林佳瑩 律師複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於民國94年7月24日裁定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56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56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