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永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永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9771號函暨所附資料,認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