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63號

原告 謝承佑

被告 許淞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而本院於宣示裁判前檢視卷證,發覺本件有程序事項未完備,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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