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十四萬元。(二)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被告甲○○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十一日宣判,且至今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均未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茲原告遲於同年月十五日,始具狀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同年月十八日受理,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一紙附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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