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乙萱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應將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
下同)106年6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惟查,本院北斗簡易庭108年
度斗簡字第30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業於108年4月9日判
決:「相對人陳乙萱等被繼承人 陳自強 之繼承人,於106年6
日4日對系爭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6年6
月1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陳國
隆就系爭土地於106年6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此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觀之上開判決內容,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及當事人
之狀況,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
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