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徐霈淇
       李憲文
被   告  黃麒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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