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駿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玫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9,7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