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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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丁○○
辛○○戊○○壬○○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己○○
庚○○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吳俊螢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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