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梁清課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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