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6號附民原告 王建翔 送達代收人 王笙伊 附民被告 蕭國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峮妍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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