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郭祐銘 被告萊德芙貿易有限公司(解散)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99,99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99,99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