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原告 陳俊仁 被告 高翊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