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附民原告 林秀玲 附民被告 王國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淑勤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