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附民原告 王宥鈞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附民被告 陳佑政 上列被告陳佑政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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