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4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9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39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17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3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37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6號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7號附民原告 黎兆宸
謝佳威 林皓雁
夏富章 葉曉君 廖子儀 楊淑涵 董景吉 廖恬瑜 附民被告 陳世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後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3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