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 王淇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李振銘 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